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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19-10-8 16:24:45 阅读次数: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现印发《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请遵照执行。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2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53号)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办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办理,分散采购项目由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或自行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入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级(含市本级和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局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当事人依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过程的服务与管理,主要包括:场地安排、人员管理、秩序管理、设备管理、进场交易记录管理、违法违规记录抄告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进场交易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等法定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项目的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并按相应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进场交易规程
  (一)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经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采购人持经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在落实公平竞争原则的基础上编制采购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制定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代理机构发现违反公平竞争的,应向采购人指出并要求其改正后重新提交,采购人坚持不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代理并向财政部门反映;
  (四)采购代理机构凭委托代理协议和经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五)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在省财政厅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徐州政府采购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时发布。具体发布要求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收取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得现金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七)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的开评标场所组织开评标。开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开评标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拷贝服务;
  (八)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抽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抽取结果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项目的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整理完成政府采购档案,按规定保管。
  第十条 质疑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被质疑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委托代理协议为采购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购人的代理要求。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进场交易,杜绝场外交易和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的开评标场所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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